这名“教科书式老赖”又败诉了!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因认为岳屾山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老赖”的称号,黄淑芬将岳屾山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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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8日,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淑芬起诉赵勇律师侵权
黄淑芬诉称,2015年10月6日,黄淑芬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香斌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香斌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淑芬对赵香斌进行相应赔偿。后赵香斌死亡。
随后,赵香斌之子赵勇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黄淑芬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勇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其“一分钱未赔”。当日,岳屾山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以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黄淑芬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还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老赖”称号。这种情况使黄淑芬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黄淑芬认为,岳屾山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负责任转发会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黄淑芬请求法院判令岳屾山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淑芬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岳屾山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屾山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微博内容并不失实
岳屾山辩称,自己转发的微博内容属实,未对转发内容进行修改,不存在过错;在转发该视频前,黄淑芬因不履行法律义务已经成为网络热点俗称的“老赖”。
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微梦创科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微博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无事先审查或主动审查的法律义务;黄淑芬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梦创科公司要求删除;涉案博文没有明显的侮辱、失实内容。
因此,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博文合理有据,并未侵犯黄淑芬权益
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这种自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网络的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损害后果更大。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在对行为人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判断时,则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其注意义务程度或边界的判断,应根据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及言论的发布和传播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认为,此案中,岳屾山不仅是网络大V,还是执业律师,对于黄淑芬与赵勇的系列案件,岳屾山的身份存在从事件旁观者到知情者和相关者的转变。同时,涉案博文既有原发又有转发。因此,法院认为,考量岳屾山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应综合上述因素进行判断。
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据此,只有当被转发言论存在凭借转发者基本专业知识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识就能识别、就能判断的失实或侮辱、诽谤等情形,转发者属明知或应知涉嫌侵权的,其才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在岳屾山为赵勇提供法律咨询前,涉案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岳屾山在转发涉案视频前,也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屾山发布的评论是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
律师接触案件之后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岳屾山为赵勇提供法律咨询后,岳屾山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淑芬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岳屾山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且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淑芬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屾山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关者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此案中,在黄淑芬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隐私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屾山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因黄淑芬对于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淑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单镜宇 责任编辑:文燕
来源:北京头条